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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单

信息来源:澡下镇   发布时间:2010-03-1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农医所
  
1、参加新农合必须持本镇辖区户口,以户为单位,(含外出打工、经商人员、读书学生)现役军人除外。全员缴交规定的参合资金。
2、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对象参合资金由民政、财政补助,个人免交参合资金,只填写有关资料。
3、参合农民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标准缴交新年度参合资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参合经费收缴时间可延长至新一年的二月底,超过时限的一律不予接收,新生儿在出生二个月之内(以户口薄、出生证上的出生日期为准),要全额缴交政府补助资金和本人参合资金,方可享受新农合待遇。
4、参合农民在本市内无偿献血200毫升,凭《无偿献血证》,可免缴本人新一年度参合资金,无偿献血400毫升以上者,凭无偿献血证,可免缴本人及户口内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新一年度参合资金。
5、2010年参合资金为每人30元。
6、新农合资金分为门诊医疗基金,大病统筹基金,个人缴费30元中的20元,以户为单为作为门诊医疗基金,10元作为大病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只作为门诊或购药用,不得抵交新一年度参合资金。
7、门诊大病补偿目录: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脑卒中后遗症、肺结核、慢性心功能衰竭。
8、补偿范围:在县内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九种大病的;办理了转院手续,在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因急症县外就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外出务工患病或(有准生证孕妇)在就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
9、住院补偿起付线标准: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疗机构3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县外非定点医院机构800元。
10、参合农民年住院补偿封顶5万元(含住院补偿加门诊大病补偿)。
11、住院及门诊大病,补偿标准:乡级卫生院75%,县级医院60%,县外定点医院45%,县外非定点医院35%。
12、参合农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凭该门诊发票和清单,可将当日检查治疗费用纳入住院补偿。
13、参加新农合并有准生证的孕妇在乡级卫生院和县级非定点医院正常分娩补助200元,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补助400元,剖宫产、刮宫产手术补助600元,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双胞胎增加补助150元。
14、确无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外伤患者补偿比例为:乡级65%县级50%,县外定点35%,县外非定点25%。
15、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白内障手术的定额补助800元。
16、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简单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实施手术的定额补助标准为:1.5万元医疗费以下补助4000元,1.5---2.5万元补助6000元,2.5---3.5万元补助9000元,3.5---4.5万元补助1.2万元,4.5万元以上补助1.5万元。
17、符合门诊大病规定的病种条件的凭专家鉴定意见,可到农医局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证;门诊大病费用按住院治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半年核算一次,补偿比例为40%,起付线为0元,年封项3000元,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透析、器官移植病人在门诊特殊治疗的医药费按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8、因病需转院的,应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出具转院申请,经农医局批准方可到县外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其住院费用按标准给予补偿;未经农医局批准擅自转院的,其医疗费用在可报费用中先扣除30%,剩余部分按标准补偿。外出务工,探亲患病需住院的,应在就近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农医所申报患者详细家庭住址,户主姓名、患者姓名、住院医疗机构电话号码,未申报的,其住院可补偿费用中先扣除30%,剩余部分按标准补偿。
19、住院医药费报销程序:乡级县级直接在住院医院办理补偿,县外住院分为直补和回乡镇审核补偿。
20、办理医药费补偿所需材料:
1、出院小结。2、疾病证明书。3、住院费用清单。4、医药费发票。5、转诊转院证。6、户口薄及病者页复印件。7、16岁以上身份证及复印件。8、合作医疗证及复印件。9、村级出具外出打工经商或探亲证明。10、孕妇分娩准生证及复印件。
 
澡下镇农医所
2009年12月8日
本宣传单发至村小组
联系电话:吴 越:13576153362
          龚 玲:13870565391
          谢雪琴:13879582542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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