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村党员和干部要自觉做到办事要公、作风要实、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禁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独断专行、与民争利、违法乱纪。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宅基地分配,集体土地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集体物品采购等方面,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违反规定买卖、转让、占用集体土地,或违章搭建地上建筑物,妨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在各种选举活动中弄虚作假、拉票“贿选”、打击报复、侵害村民合法权利和在发展党员等方面搞钱权交易;
(四)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用村集体资产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抵押、信用担保等谋取个人利益;
(五)假借公益事业为名,非法集资、征用群众私人财产;
(六)用公款招待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借用其他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相互宴请等;
(七)在村财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组织或参与公款旅游以及变相公款旅游和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
(九)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借机收钱敛财;
(十)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挪用、侵占或截留扶贫、救灾救济、新农村建设等资金和物品;
(十一)参与宗族宗派纷争,煽动和组织村民集体上访以及参与色情、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十二)瞒报村级收入、脱离“村帐乡和”监督;
(十三)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十四)工作作风粗暴,态度蛮横,在村务管理中侵害村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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