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服务
>>>
面向公民的服务信息
>>> 阅读正文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需知
信息来源:
澡下镇
发布时间:
2010-03-09
服务类别:
医疗卫生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农医所
事项依据:
县实施方案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全镇所有农村户口群众
办理条件:
2010年参合须知 1. 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30元新农合基金,其中20元作为门诊医疗基金,10元纳入大病统筹基金。参合登记期限至12月31日,外出务工的可延期至2月底。新生儿在两月内参合。 2. 门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脑卒中后遗症、肺结核、慢性心功能衰竭。 3. 门诊大病半年结算一次(7、12月核算),补偿比例为40%,起付线为0元,年封顶线为3000元。 4. 住院补偿起付线:乡镇卫生院100元、县级医疗机构300元、县外定点600元、县外非定点800元,住院补助封顶线为5万元。补偿标准;乡镇75%、县级60%、县外定点45%、县外非定点35%。参合农民急症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的,可凭该门诊发票和清单将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纳入统筹补偿范围。 5. 有准生证的正常分娩在乡镇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助200元,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补助400元,剖宫产补助600元,双胎增加补助150元。 6. 确属无第三方承担的外伤患者补偿比例:乡级65%、县级50%、县外定点35%、县外非定点25%。 7. “光明 微笑”工程补助:参合农民的白内障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手术治疗定额补助800元。 8. 对城乡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简单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实施手术治疗补助标准如下:医疗费用 新农合补助(元) 15000元以下 4000 15001—25000元 6000 25001—35000元 9000 35001—45000元 12000 45001元以上 15000 9. 最低补偿额不少于30元,每人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最低补偿待遇。 10. 外出务工需在外就医的,需在七个工作日内报告农医所或农医局;县级医院外转须经主治医生出具证明,报县农医局批准后方可转院,急诊转院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其住院可补偿费用先扣除30%再按标准给予补偿。 11. 各组登记时以户口本为准,已故人员均要销户否则会影响报销,迁出及未上户的人员一律不予以参保,否则后果自负。涉及未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向农医工作人员咨询。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澡下镇农医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0795-4591598
监督电话:
0795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宜春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版权所有:中国宜春政府网 赣ICP备0600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