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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房管理的规定

信息来源:澡下镇   发布时间:2009-03-29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土地集镇办公室
  

各村(场)、镇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范农民住宅用地管理行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村镇建房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划建房

    1、农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建房。

    2、凡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二、不准未经批准建房

    农民建房应按以下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房:

    1、建房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建房书面申请及《奉新县村镇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由镇建设规划所及镇国土资源所派人进行现场规划及堪察,实行“一户一宅”的要求,按照农民建房用地标准,提出有关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才可到镇国土资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占用农用地的需提前半年申报,由国土所收集材料,报县国土局统一申报到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占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拆旧建新、废弃地由镇审查,批量报县批准后,镇国土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农民建房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方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宅基地。

   
    4、农民建房未经批准不符合规划的一律拆除,符合规划占用耕地的和占用其它土地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三、不准超面积建房

    农民建房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及拆旧建新、荒坡地、废弃地等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含附属房)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上述标准建房的,超面积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不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

    农民新建房屋必须严格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并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山坡地等,如确实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任何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开“天窗”的必须依法坚决拆除,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不准违反规定条件要求建房

    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申请住宅用地,否则不得批准建房。

    (1)本村村民无住宅用地的;
    (2)灾毁或实施村庄规划改造需要拆迁的;
    (3)原有住宅用地面积低于规定的标准且确实不够使用的。
    (4)子女已达到婚龄,确实需要分户的。
    (5)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住宅用地的

    六、不准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建房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建房,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除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征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变相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要立即制止并纠正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健全审批制度,责任到人、各司其责,将建房规划管理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起来,及时解决村镇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强化规划意识,未经镇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占、乱建的现象发生。

                    澡下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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