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村(场)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2007)1号文件精神,继续落实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来的各项政策,进一步输通木竹经营渠道,放活木竹经营市场,达到确保林农利益得到落实,加工企业得到发展,财政得到增收的目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木竹加工许可证的企业或持有木竹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可在我镇任何村、组凭证合法收购木竹。
二、木竹加工企业和木竹经营者在我镇收购木竹时,其收购价格必须随行就市,不得压级、压价,也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三、林农自产的原竹、原木可自由选择企业或个人销售,也可凭本人采伐指标到林业工作站办理相关放行手续后外销。
四、凡持有木竹加工许可证的企业或木竹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在我镇从事木竹收购经营活动时,必须做到由镇、村、林业工作站源头发货进行收购,凭林农提供的采伐指标办理放行手续。
五、林业工作站、林业派出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打击非法无证收购经营活动,同时要教育林农合理采伐、适时采伐,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特此通知
澡下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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