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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申诉工作程序

信息来源:县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8-9-28
服务类别:消费维权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县质监局
 事项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㈡《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㈢《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㈣国家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 范围: 全社会
 办理条件: ㈠本省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的;   ㈡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   ㈢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局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的;   2、无发票凭证的;   3、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   5、属于外观质量问题的;   6、在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   7、属私下交易的;   8、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9、未提供足够证据,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10、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或处理过的;   11、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12、其他不符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申办材料:
  ㈠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㈡应提供书面材料;
  ㈢必须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购买日期、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㈣为避免商品丢失,受理部门不接受存放实物和原始票证单据,但申诉人可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
  ㈤必须通过质量检验、鉴定来判定质量责任的,质量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由责任方支付。
 办理程序: ㈠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等方式进行产品质量申诉。 2、受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或移交有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稽查大队受理。   ㈡处理决定: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①当场处理:对来电、来访反映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当场与被申诉人取得联系,情况核实后,责令责任人立即予以改正。   ②送检处理:对存在产品质量争议的申诉,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做好记录,送有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论予以处理。   ③调解处理: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约定时间,请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进行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必须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方有效: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并填写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书即使一方不签字,但同样生效。   ④举报处理:对举报本辖区以内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需行政执法的,移交稽查大队予以查处。 2、移送处理:   ①对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②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③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④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⑤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3、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  件:
 承办机构: 奉新县质监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奉新县质监局 330700
 联系方式: 0795-4622314
 监督电话: 0795-46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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