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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信息来源:县质监局   发布时间:2008-9-28
服务类别:质量监督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县质监局
 事项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㈤《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㈥《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㈦《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
  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十一)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办理对象及 范围: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㈠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   ㈡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㈢依照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权进行处理的;   ㈣属于本级部门管辖范围的。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㈠现场处罚程序   ⒈现场处罚案件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现场处罚程序   ㈡一般程序   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①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除外);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③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④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⑤其他需要立案的。   ⒉立案案件的办理程序   ㈢行政处罚的执行   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⒉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又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㈣行政强制措施   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进行封存或者扣押;   ⒉实行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押印,并作登记保存(封存)标记;实行扣押,应出具统一的扣押单据。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附  件:
 承办机构: 奉新县质监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奉新县质监局 330700
 联系方式: 0795-4622314
 监督电话: 0795-4622314
 网上咨询: www.jxfxzj.com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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