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依据: |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㈣《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㈤《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㈥《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㈦《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
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十一)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 办理对象及 范围: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办理条件: |
㈠有明确的行政相对人;
㈡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㈢依照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权进行处理的;
㈣属于本级部门管辖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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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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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㈠现场处罚程序
⒈现场处罚案件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现场处罚程序
㈡一般程序
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①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除外);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③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④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⑤其他需要立案的。
⒉立案案件的办理程序
㈢行政处罚的执行
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⒉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又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㈣行政强制措施
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进行封存或者扣押;
⒉实行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押印,并作登记保存(封存)标记;实行扣押,应出具统一的扣押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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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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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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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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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奉新县质监局 |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奉新县质监局 330700 |
| 联系方式: |
0795-4622314 |
| 监督电话: |
0795-4622314 |
| 网上咨询: |
www.jxfxzj.com |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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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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