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文化艺术、文化市场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2)综合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全县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
(3)规划、指导全县文化艺术队伍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文化系统艺术、文博、图书、群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4)归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含新闻出版);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全县“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承办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5)审核、报批新建出版单位和出版物二级发行单位;审核、报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核、报批书报刊印刷企业和出版物批发市场、交易市场及读者俱乐部等经营性组织。
(6)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复制)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发行、复制单位违法违规活动。
(7)监督管理全县印刷业。
(8)负责全县电子出版物的发行和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
(9)管理全县著作权工作,负责查处全县著作权侵权案件。
(10)管理全县电影事业,推动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的发展。
(11)综合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群众文化馆(站)的设施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归口管理全县重大社会文化艺术活动。
(12)综合管理全县图书馆事业,调查研究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的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13)主管全县文物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做好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指导文物管理工作。
(14)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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