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文化艺术、文化市场、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2)综合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全县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
(3)规划、指导全县文化艺术队伍建设,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文化系统艺术、文博、图书、群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4)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全县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出租、放映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承办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5)管理全县电影事业,推动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的发展。
(6)综合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群众文化馆(站)的设施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归口管理全县重大社会文化艺术活动。
(7)综合管理全县图书馆事业,调查研究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的网络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8)主管全县文物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有关的法规、规章、政策,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做好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指导文物管理工作。
(9)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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